法律聲明

1. 認知與接受條款

本公司,台灣源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係依據本服務約定條款提供申請者有關第二條所示服務內容之服務。當您使用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第二條所示之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本約定條款之所有內容。如您不同意本約定條款之服務內容,請您立即停止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申請服務,勿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相關之申請。本公司就本約定條款有權隨時修訂、增刪。申請者於本約定條款修改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者,視為已閱讀、了解並接受修改過之約定條款。
如您未滿十八歲,除應遵守上述約定外,並應於您的家長或監護人閱讀、了解並同意本約定條款之所有內容後,始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 服務內容

(1) 本公司係基於與美國在台協會(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間之委託服務契約(以下簡稱〝服務契約〞),提供下列服務:
A. 提供申請美國非移民簽證(Nonimmogrant Visa)之相關資訊
B. 提供簽證所需之申請表格(含書面及電子檔下載格式);
C. 提供美國非移民簽證之申請、於申請表格貼上條碼並提供專用信封袋、提供使用密碼等服務;
D. 進行申請者之資料建檔服務;
E. 提供網路或電話預約面談時間。
F. 其他經美國在台協會同意之服務。
(2) 本公司僅提供申請非移民簽證之相關服務,對於申請其他簽證而誤向本公司申請者,本公司概不受理。亦無提醒或通知申請者申請錯誤或郵寄退還文件之義務。
(3) 美國在台協會之核准簽證或相關文件之退還予申請人,係由該會自行辦理,並非本公司之服務範圍。 本公司亦不提供任何有關簽證進度或核准與否之諮詢服務。

3. 服務費用

(1) 申請者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美國非移民護照,應事先繳納申請服務費用每人每件新台幣二百四十元整。此項費用係支付本公司提供前述服務之服務費用,應於申請前以郵政劃撥方式向本公司支付。此費用並不包含申請人 應支付予美國在台協會之任何簽證費用在內。
(2) 服務費用一經繳納,不論申請者是否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亦不論美國在台協會是否核准申請,是否退件或給予簽證,本公司概不退還予申請者。

4. 申請程序

(1) 本公司提供之美國非移民簽證申請服務分為掛號郵寄辦理及親臨現場辦理兩種方式。其詳細申請流程及步驟均詳本公司所公佈之辦理流程說明或詳網址:www.visaagent.com.tw所載。本公司並保留隨時修改或變更該辦理流程之權限。
(2) 申請者一經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概不得撤回或要求更改、註銷已建檔之資料。


5. 權利與義務

(1) 本公司對於申請人所交付之申請文件,最遲將於建檔完成後一個工作天內傳送予美國在台協會。
(2) 保管責任 本公司僅就申請人之文件於送交本公司進行建檔期間負保管責任。於本公司正式收受前及申請人領回以後之申請者文件及證件,本公司概不負保管責任。如申請人係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但未於面談時間前親自至本公司貼妥條碼者,本公司就已收受之申請者文件不再負任何保管責任。
(3) 責任限額 本公司對申請者,因本約定條款不論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文件或證件於本公司之保管中遺失、被竊或損毀)所產生之全部賠償責任,累計以不超過申請者依本約定條款第三條所支付之服務費用之三倍為限。
(4) 保密責任 本公司同意就申請者所提供之申請資料及相關文件、證件負保密義務,並不會洩漏予他人。但下列之情形不在此限:
A. 依服務合約之規定,提供予美國在台協會或其指定之人;
B.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並授權提供予第三人;
C. 經我國或美國司法機關要求提供者。
(5) 拒絕申請 本公司因申請者所提供之資料不完整致無法完成建檔工作者,得拒絕或退回該申請者之申請。

6. 免責條款

本約定雙方當事人均同意並了解:
(1) 本公司僅就申請者之文件種類是否有欠缺給予形式審查。就申請者所提供之文件內容並不負審查或核對是否有錯誤之責,亦不負責要求申請者補件或說明。如因申請人所提供之文件有欠缺致無法完成資料建檔,亦由申請者自行負責,本公司並無告知或審核義務。
(2) 本公司不提供申請者有關申請文件之適當性或充分性之諮詢或意見。
(3) 申請者申請美國非移民簽證,其核准與否之權限係在於美國在台協會。故本公司不保證任何申請者必然取得美國在台協會之簽證。
(4) 本公司就申請者之美國簽證核准時程是否延誤,不負任何責任,亦無提供詢問核准進度或核准與否之義務。
(5) 申請者應保證其所提供之資料及文件之正確性及真實性。如有填寫虛偽不實或偽造文件資料致侵害他人權利,概由申請者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責任,與本公司無涉。如因而致本公司受損害,申請人並應對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6) 有關申請者與美國移民官員之面談時間係由美國在台協會排定,本公司並無更改權限,亦不負任何責任。
(7) 本約定條款之網路服務系統或許可能會於使用中發生中斷或故障等現象,或許將造成使用上之不便。申請者應自行確認所申請之資料或面談時間是否安全送出並承擔風險。本公司就申請者因使用中斷(或無法使用)網路系統所造成之不便或損失,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7. 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線上所有內容資料屬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所有,任何人不得違法使用、進入竄改或轉載該等內容及資料。如有違法,均應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8. 獨立責任

本公司係基於與美國在台協會(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間之服務契約,提供本項服務。因此本公司無論如何不得被視為係美國在台協會之受僱人、代理人或合夥人。本公司員工亦非美國在台協會之員工。雙方均不負任何連帶責任。

9. 合約終止

本公司係基於與美國在台協會(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間之服務契約,提供本項服務予申請者。因此,如該服務契約終止時,本約定條款將同時終止。本公司於終止前所收取之費用概不予返還,並不因本約定條款之終止而對申請者或任何第三人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10. 語言

本約定條款所使用之語文有中英文版,如有歧異,以中文版為準。


11.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約定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如有任何因本約定所生之任何爭議,均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

Home Contact